事项名称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厅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 |
适用对象 |
社会组织、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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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公安窗口(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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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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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34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08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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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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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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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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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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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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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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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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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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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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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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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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