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人变更重新申请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厅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有保安服务许可证。 |
适用对象 |
社会组织、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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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公安窗口(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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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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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34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08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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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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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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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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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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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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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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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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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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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九条。内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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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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