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港澳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港澳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 |
适用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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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出入境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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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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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33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14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吉林省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资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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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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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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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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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性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3、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4、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5、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6、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
数量限制 |
按需申领无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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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吉林省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上年底纳税证明,但需要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单位上年度减免税证明,对于当年新注册企业,免交上年度纳税证明
备案单位为备案人员连续6个月以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证明)企业法人代表可不予提交
拟派遣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人员及代办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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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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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审批,5、制证 6、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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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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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三条 派遣赴港澳商务的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第四条 本省单位因港澳商务需要须为本单位员工办理三个月或一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到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办理赴澳门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的,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第五条 登记备案的赴港澳商务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需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拟登记备案人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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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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