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普通人员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普通人员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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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出入境管理局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西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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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冬季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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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25233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145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普通人员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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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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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快递送达/窗口领取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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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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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 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 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 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 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 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
| 数量限制 |
按需申领无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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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身份证或军官证件 3所属工作单位或是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换发的港澳通行证 |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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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出入境照相窗口照相。2.自助填表区填表。3.复印窗口复印所需材料。4.取号排队等候。5.受理窗口办理证件。6.缴费窗口缴纳办证费用。7.民警告知结果及取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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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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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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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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