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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户籍地备案人员普通护照换发
事项名称 省内跨户籍地备案人员普通护照换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省级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省内跨户籍地备案人员普通护照换发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出入境管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冬季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5233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52145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省内跨户籍地备案人员普通护照换发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快递送达/窗口领取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应其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对普通护照持有人证件损毁、遗失或者被盗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应为其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省内居民异地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 (一)省内居民跨户籍地申请出入境证件不再需要提交暂住证明或社保证明。吉林省户籍居民在全省任何一个公安出入境服务大厅或延伸受理点均可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个人旅游签注、商务签注除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个人游签注、应邀赴台签注、赴台定居签注除外),不再受在居住地工作或暂住满1年的条件限制,相应取消暂住或社保证明等申请材料。 (二)国家工作人员同样享受省内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便民措施。 (三)部分签注、重点人群暂不适用省内跨户籍地办证便民举措。赴港澳、台个人旅游签注仍然仅适用于长春户籍居民在长春地区提出的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应邀赴台签注、赴台定居签注仍按照现有规定办理,暂时不适用于此便民举措。同时,户籍从重点地区迁入我省的重点人群,暂时不适用此便民举措。
数量限制 按需申领无限制
禁止性要求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身份证 3 本人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证明 4换发的护照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1.出入境照相窗口照相。2.自助填表区填表。3.复印窗口复印所需材料。4.取号排队等候。5.受理窗口办理证件。6.缴费窗口缴纳办证费用。7.民警告知结果及取证注意事项。
收费情况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承担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由公安部确定;承担制证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定。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承担普通护照受理职能;设区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承担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职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承担普通护照制作职能,并指导、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