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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名称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教育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中兴东大路3号,白城市教育局206办公室(现场确认地点:市政务大厅,四楼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下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22932 321202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教师资格证书发放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申请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申请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
附加说明 随人数多少,办件时间有所变动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现场取件,快递邮寄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在义务,遵守教师的职 业道德;(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5)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6)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7)吉林省内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由在读学校出具学业成绩单,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二维码)打印件(A4纸)1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思想品德鉴定表》;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9)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材料,学历认证报告。
材料形式 纸质版
材料详细要求 材料详细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所有申报教师资格人员 ,请登录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网络查询信息《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二维码)打印件(A4纸)1份,如学信网没有查到本人学历信息,请到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认证,出据学历认证证明,咨询电话:0431—84657570,0431—84657571 (1)由本人下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面,网上打印)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手写)一份(需要在鉴定单位公章处加盖鉴定单位,申请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章,此表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下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作为可毕业证明;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国考合格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核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自2016年起不再统一发放《合格证明》,改由申请人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下载打印); (8)社会人员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材料,学历认证报告。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A4纸)时应依序装订成册。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网上报名,并提交基本材料;(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审查意见;(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是否认定的意见;(5)申请人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力,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