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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1 14:48:00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白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白城市地方标准管理, 规范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提高地方标准质量,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49号)要求,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草案)》,我局起草了《白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8月1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0436-3605015
  电子邮箱:lixuealicia @163.com
  通信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光明南街466号
  邮政编码:137000
 
白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白城市地方标准管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 规范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提高地方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城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编号、批准、发布、信息公开、上报备案、修订、废止等工作,以及地方标准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归口管理本部门标准化工作,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同时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章  范围
  第七条  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及本市的特殊需要,经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制定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属于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
  第九条  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做到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可制定地方标准。
  第三章立项
  第十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也可以按照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公开征集本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指南的要求,向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并填报《白城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和《白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
  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白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填报《白城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和《白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
  第十二条  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立项编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计划起止时间、归口单位等。
  第十四条  白城市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地方标准年度计划,以文件的形式及时下发到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标准化行政部门提出的时限填写《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按立项计划下达的期限完成。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向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逾期未完成,未申请延期的,项目计划自动废止。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实施情况,变更或终止项目计划。
  第四章标准起草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应成立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指定项目负责人和标准起草人员负责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方式可采取会议、书面、网站公示等多种形式。并在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或要求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或理由,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白城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标准送审材料(一式7--9)份,含书面材料和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包括:
  (一)送审标准的公文(如立项时涉及多个行业部门,申请审查的公文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具);
  (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五)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电子文本;
  (六)主要的实验、验证或应用报告;
  (七)审查专家推荐名单和专家简历及其电子文本;
  (八)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标准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采用会议审查形式,审查会由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家,组成地方标准审查组。审查组包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应用单位、标准化专家,专家人数根据标准审查实际情况由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组长一般由政策性强、业务熟练、科学公正的专家担任。
  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将审查会议通知、审查材料在召开标准审查会议前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给标准审查组专家,并在标准审查会议时向全体参会人员提供。
  第二十二条  审查会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家组组长主持。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标准起草组负责人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专家组成员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
  (五)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六)文本编写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七)对重大创新性标准,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审查会上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不通过,不通过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
  审查会议要形成专家审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评议、标准的先进性评价、标准的详细修改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由审查组长签字,专家组成员签字名单附后。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批材料(含书面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式三份)包括:
  (一)报批标准的公文;
  (二)《白城市地方标准审批表》;
  (三)标准(报批稿)及电子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含征求意见汇总表)及电子文本;
  (五)专家审查会议纪要(原件);
  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译文;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且报批地方标准名称与立项项目名称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提供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六章   批准编号、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由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白城市地方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形式为:DB2208/T(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XXXX(四位顺序号)-XXXX(发布年代号)。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
  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等,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八条  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材料。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发布公告及地方标准文本。
  第七章  标准的监督、实施、修订复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白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工作,并建立标准的评估反馈机制,制定有关政策文件,保证地方标准的实施,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标准,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与评估,形成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的分析评估、培训等可充分发挥驻本市的科研机构、协会、学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白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社会需求发生变化的;
  (五)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六)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复审地方标准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做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公布并归档: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并注明复审年度;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告废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一)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地方标准未按规定进行编号或者备案的;
  (三)地方标准未按规定进行复审的;
  (四)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
  (五)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按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关于《白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结果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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