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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见

【网民】提问时间:2016-03-05 09:35:12    

尊敬的领导:李贵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但我们认为洮南市公安局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按照寻衅滋事罪认定 李桂华在配合洮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核实永红村土地纠纷问题期间被抓。2016年2月4日村长马宏伟通知村民到万宝镇分局配合核实材料,村民因村委会曾以商量事情为由将村民王福抓走,害怕治安大队在以此为由借机违法抓人,拒绝到公安局核实。下午四点半村主任马宏伟再次打电话通知个别村民到村委会核实材料,想借机抓走村民,但由于村民过多,治安大队要求李桂华、李贵武、辛德才、辛德军、赵大华、彭军配合核实材料,核实到晚上六点多后村民和治安大队商议明天上午继续核实,治安大队同意后村民离开。2月5日上午治安大队一直没有通知村民核实材料,但下午三点四十多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到村民李桂华家将村民李桂华强行抓走,李桂华家属要求抓人者出示警官证及逮捕证,但抓人者没有出示任何工作证件及逮捕、拘留材料,家属问李桂华犯了什么罪,抓人者说涉嫌违法便强行将人带走。李桂华家属随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到万宝镇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后转达说是洮南市治安大队抓人。李桂华作为一名社会底层农民,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在村长、村书记及全体村民签字平分土地后,和大家一样耕种分得的土地,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万宝镇永红村村委会预留机动地数额远远超过本村耕地的百分之五,这明显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多出的机动地都被村长或村书记私自承包给本村以外的人,而承包费也不知去向。正是基于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利益,村民在万般无奈之下经过上访,将多出的机动地,按照万宝镇政府的指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二社全体村民签字按押(包括马宏伟本人和何海家人),分给二社村,有劳动能力的村民(每人六分地),因为耕种的是预留机动地法定百分之五以外的耕地,也就不需要缴纳承包费。村委会成员将集体土地私自外包(承包费装入自己腰包),侵占集体财产、套取国家项目资金、不公开村里账目等违法犯罪行,我们多次表达诉求,你们不去作为,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在村委会成员为所欲为,诉求多次表达,无人作主的无耐情况下,老百姓通过代表会议和集体决定种了自己的土地,你们却说是违法犯罪,别说与法无据,与理都无据。综上,无论从案件基本事实上还是犯罪构成上看,李贵华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李贵华正常维权的行为,法律应当给予保护。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证据标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作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除其他一切可能。从现有证据看,李贵发是无辜的,罪名是被强加的,因此请检察院对洮

【回复】回复时间:2016-04-15 15:16:40    

您好!留言收悉。洮南市答复:洮南市纪委和万宝镇政府成立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关于村民被公安抓走问题。2015年8月20日,xxx到洮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2009年,永红村李桂发、王福、李跃春、李桂华召集永红二社村民,将永红村发包经张君伟11.68公顷册外地强行霸占并耕种至今,经物价部门鉴定,霸占土地总价值196560元。洮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受理并承办该案件,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李桂发经洮南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永红村村委会预留机动地超出5%问题,正在调查核实中。 三、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万宝镇永红村原支部书记何海因工作失职,于2014年11月17日,被万宝镇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5年9月17日,何海违反财经纪律、工作失职,被洮南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村主任马宏伟,在2015年9月17日,因违反财经纪律,被洮南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洮南市检察院于2016年3月30日因何海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调查,当日取保候审。洮南市检察院于2016年3月23日因马宏伟涉嫌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调查,24日对其刑事拘留,30日取保候审。洮南市纪委于4月14日对何海、马宏伟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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